父母有癌症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鉴于被保险人的父母罹患癌症的事实,保险公司并未就此理由予以拒绝进行理赔事项。但是,实际的情形则可能受到保险合同条文、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健康陈述以及保险公司现行之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当被保险人为投保事宜进行准备工作时,往往需亲自填写一份健康告知表格,在此过程中,如实地向保险公司披露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显得尤为关键。若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其父母患有癌症等重要健康信息,从而使保险公司产生对病史未尽告知的疑虑,这将有可能对理赔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务必认真研读保险合同条款,以便充分理解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请务必如实告知所有相关的健康信息。倘若您对此仍存有疑惑,欢迎随时向保险公司或者专业人士寻求进一步的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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