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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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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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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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安全生产监察程序: 1)监察准备; 2)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调查作业现场; 4)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
(2)安全生产监察方式: 1)行为监察; 2)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的种类: 1)一般监察: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伤亡事故管理;职业危害管理。 2)专门监察:包括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监察;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
律师解析 一、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主管该看守所的国家安全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的方式,可根据其羁押人数,监管任务轻重决定派驻检察或定期巡回检察。 三、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对该看守所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报监管情况;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对违法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生的有关犯罪案件,应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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