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前应告知被执行人,规定履行期限,超期让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才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执行人。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该公司的财产,执行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205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22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通知书并不是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的意思就是告诉被执行人,该案件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话,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超过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车辆、房屋、股票、基金等财产;罚款、拘留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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