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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不一定都确定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其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得到补偿。但这种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必须是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所产生的;如果这个费用支出是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虽然也使债务人财产免受损失,无因管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因此,只有无因管理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生的,才能将其请求权利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021-02-24 08:06: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