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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案件,债权人是否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你好,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相关债权人新发现其有未经破产分配的财产,若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注:因破产人无财产供分配或分配完毕而终结)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可撤销财产)、第三十二条(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个别清偿)、第三十三条(注:债务人逃废或虚构债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注:董监高侵占企业财产)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律师解析 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 即该抵押的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优先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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