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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周** 新疆-博尔塔拉 其他咨询 2021.02.23 05:20:45 467人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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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021-02-23 05: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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