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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专业分析: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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