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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与支票中,银行是债务人,那么银行是债务人吗
票据权利义务的产生,必然有作为其原因的法律关系即原因关系。付款人代出票人付款不是没有缘故的,他们之间一般存在资金关系,或者付款人处有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都是银行。出票人签章在上,就要对汇票的付款承担责任。出票的影响:①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②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以如果企业与收款人有业务往来,企业就要到银行存款申请开出银行汇票,由企业自行交给客户。这就是票汇业务。银行汇票是银行信用,风险小,可接受性高,流通性强。你当然可以自己签发,但商业汇票是商业信用,没人会接受。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ju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lao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ju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本票、汇票和支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1.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中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2.主要区别(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律师解析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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