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领养孤儿的手续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活中,有的夫妻没有孩子,因此想领养一个孤儿。却不清楚领养的具体流程,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领养的具体流程。
(1)
申请。收养人,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位抽查等方式核实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还会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是否是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理收养公证。经查证属实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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