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从做解剖那天开始一般30个工作日内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如遇疑难复杂情况则延长30个工作日。由于法医病理学检查解剖完成后,还需对提取器官进行固定后制作成切片,所以需要的时间长一些,但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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