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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等秘书乙参与了我国国内某犯罪集团的绑架、抢劫犯罪.

李** 安徽-芜湖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2.05 10:17:03 436人阅读

某一等秘书乙参与了我国国内某犯罪集团的绑架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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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1-02-05 10:18:03 回复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里的自动应理解为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志上存在中止犯罪的想法。所以只应理解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了犯罪的未完成,甲是不是依然可以把乙绑架或者卖掉呢,乙称她有性病,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情况发生所引起的,应该为犯罪未遂说下个人理解答案当然是可以。楼主可以这样理解。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即便甲知道其有性病,甲之所以停止犯罪。而楼主的案例中。犯罪中止指的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个人认为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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