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不同
一审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二审必须是一审的上一级。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
第二审程序是由
第一审的上一级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和第一审是上下级的关系.同刑事的
第三点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夏季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目的。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是第三人对一个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来请求这个案件进行撤销诉讼,而审判监督程序,它就是一种再审的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他可能制裁的是一些在案件中存在着虚假诉讼的情况,而审判监督程序就刚好和他相反。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是有区别,因为两者从法律制度还有就是从提出的条件方面都是存在着非常严格的区别的,目前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当中,增加了对于第3人的权利救济,也就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
专业解答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二审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一般二审时一审的判决书没有生效。再审是原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结果有错误或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做出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直接审理的程序,再审时判决书已生效。
专业解答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
律师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 第二审程序只针对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 2、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没有执行完的裁判可以中止执行,第二审程序没有中止执行。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要经过审查,比较严格,第二审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即可。
律师解析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 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 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 4、提起的期限不同: 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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