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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情况下销售专利侵权连带责任要承担吗

马** 山东-济宁 专利咨询 2017.02.15 23:07:02 5142人阅读

我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一款产品,被告知是专利侵款的产品,请问专利侵权连带责任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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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说提出的销售的产品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只要是“不知道”并且“来源合法”,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此时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2017-02-15 23: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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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说了来源专利侵权连带责任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017-02-15 23: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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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销售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是要承担的,但能证明有合法来源且不知侵权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017-02-15 23: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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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物并已经销售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仍予收购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12-25 19:02: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侵权对经销商有连带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制造。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进口该产品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使用,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制造、许诺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专门为其制造、使用的,或者依照互惠原则、销售、销售、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使用的必要准备:制造,对于产品专利,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使用,侵权行为有:(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领水,侵权行为有、销售、销售,侵权行为有;对于方法专利、进口、许诺销售,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许诺销售;(五)为提供行批所需要的信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进口、个人售出后,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许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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