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开庭是一次开庭,二次开庭是什么意思
结论:二次开庭是第一次开庭没有解决问题或没查清案情,然后再进行第二次开庭以便解决问题,属于正常现象。
解析:
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法律意见】
1、法律对两次开庭审理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
第一次开庭之后要在多长时间内
第二次开庭。是否再次开庭、何时再次开庭,由审判人员确定。
2、对于公诉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法律只规定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而且,如果经过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从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对于公诉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如果可能判处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对于自诉案件的一审,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同一审公诉普通程序案件的期限,如果被告人未羁押的,应该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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