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处理制度中,当事人一般可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作一选择。因此,有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一选择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不同,而且劳动争议也不属于可以适用《仲裁法》的争议类型。在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提讼,人民二审终审。因此,违反《劳动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如果仍然允许当事人在"按劳动仲裁制度处理"与"直接进入诉讼制度"之间作一选择,就显得不合理,而且司法制度的严肃性也无法维护。
2021-01-21 07:28:23 回复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专业解答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仲裁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履行,造成用人单λ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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