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条是对执行终结的规定,第六项其实是兜底条款,上面五项是对应该裁定终结执行情况的列举,由于是列举,就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如果出现某些情况,认为应该终结执行,就可以依据第六项来裁定终结执行。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内容有,对于判决不决离婚或者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理由、没有新情况的,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提起诉讼的,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此案件的。
专业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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