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彩礼216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01月原被告双方经谋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几天后,原被告双方按习俗见面,原告家经媒人手给过被告彩礼钱21600元及价值约300元的水果等礼品。后来在相处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且打听到被告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分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彩礼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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