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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2岁幼童应该判死刑吗,求求解答?

ask****485 山东-枣庄 刑事诉讼咨询 2021.01.12 00:34:14 439人阅读

杀死2岁幼童应该判死刑吗,求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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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6968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01-12 09:17:42 回复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0459条

您好,不一定,需要看犯罪的动机,情节等,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肖升东律师

2021-01-12 08:4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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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3759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枣庄 咨询解答:3516条

如果是故意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律规定最高能判决死刑!但是具体案件要看具体情节!

2021-01-12 06:53:30 回复
地区:重庆-开州区 咨询解答:653条

根据犯罪时的年龄,主观心态,手段等各种情节定。这种案件尽快委托去办理,以维护权利。

2021-01-12 00:37:49 回复

法律上的虐待,特指虐待家庭成员;在幼儿园虐待幼儿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处死刑。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时针对虐待儿童案件,能够直接适用的刑法条款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法条原文是: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红黄蓝”,这个原本给予孩子多彩世界和无限可能的寓意,混杂在一起时成为了可怕的黑色。
据多家媒体报道,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孩子在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遭到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家长们还提供了孩子身上有多个针眼的照片。尽管警方的调查结果尚未公布,尚属疑似虐童事件,但消息一出立即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人们不禁要问:又扎针,又吃药,究竟是谁得了病?
据多名红黄蓝(新天地分园)家长反映,孩子腿部、屁股、腋下出现针眼。 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图
大人得病,不能让孩子服药
老师给孩子扎针吃药,无非有三种原因:让孩子迅速安静睡着、惩罚恐吓孩子、满足变态的心理。无论什么原因,该吃药的都不是孩子,真正生病的是大人,是我们这个成人社会。
如果扎针吃药是为了满足变态心理,那拥有这样心理的人是怎么混入幼师队伍的?怎么会让一个原本高要求的神圣行业,变成了低门槛的求生饭碗?
如果扎针吃药是为了惩罚恐吓孩子,或让孩子迅速安静睡着,那么幼师们为何会甘冒风险?原因或许很多,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超低的幼师配比带来的过重负担和压力。背后的根源恐怕还是两个字“利益”。逐利的土壤一日不除,虐童事件可能就一日不止。
大病,就需要猛药
虐待儿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虐待罪,但过去“虐待罪”的对象仅仅是家庭成员,因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因此无法适用该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适用范围,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
即便如此,在该罪名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依然面临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入罪较难,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才能适用,而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控,造成适用的困惑和司法标准的不统一。二是处罚较轻,仅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刑法的惩治力度不够,必然带来预防效果不佳。为此,许多人还建议应当规定单独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加大对虐待儿童的打击力度。
除了新设罪名,就现有法律框架而言,与侵害儿童入罪有关的两个“标准”亟需改变。
一个是“物理”标准。以轻伤为例,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众所周知,这些伤害如果发生在儿童身上,后果要严重得多。可这些令人惊悚的标准适用在儿童身上时竟然没有不同。因此,儿童身体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如果针对儿童侵害的“物理”标准不降低,带来的只会是“平等但不公平”。
另一个是“心理”标准。实际上无论是虐待还是性侵,对孩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物理伤害更重大、更持久、更难愈合。可是在刑法评价时,心理伤害因素往往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其标准也和成人无异。儿童的心理创伤既得不到评价,更得不到正视或疗愈。这带来的是儿童心理问题的潜伏。一旦爆发出来,要么自闭抑郁,要么狂暴乖戾。这是早期被创伤儿童或自残自伤,或变为加害人的重要原因。
如果不让刑法真正通上防虐童的高压电,那法律就很难成为防虐童的高压线。
儿童受伤,需要儿童专用药
儿童遭虐待,除了给侵害人服猛药,应该服药的还有家长。
尽管幼儿阶段的孩子表达能力有限,但长时间被虐待被侵害而未被发现的现状还是令人匪夷所思。家长的心有多粗,孩子受到伤害的风险就有多高。
因此家长们除了给孩子常备预防感冒的药,预防各类侵害的“专用药”也不能缺。什么样的接触不能有、哪里的部位是隐私、哪些事件该告诉家长……这些教育一样都不能少。
在保护孩子这个问题上,就得“一人生病,全体服药”。社会事件在引发社会舆论后,更可贵的是社会反思和社会制度的建构。美国小孩儿梅根的用死换来了“梅根法案”,韩国小孩儿素媛用被性侵的惨剧换来了“化学阉割”法律的出台,而在中国,孩子口中的芥末和身上的针孔,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原题为《【特稿】“红黄蓝”虐童事件追问:扎针吃药,谁的病?》)
在事情真相还没公布之前,希望大家理智对待。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旧案:4名幼教针扎幼儿不认罪,获刑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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