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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贪污10万元, 现在才发现, 还能追究法律责任吗
十年前十万元,现在还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因此,如果个人数额不满5千,的对象不是特定款物且没有转移赃物等情节,不会被以罪立案追究。但一般会被追究其行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按照《刑法》383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9.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如下: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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