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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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