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老师,今年4月23日,上课预备铃声刚响,我刚走进教室,班里的一名学生和另一名学生打闹(同时进行),其中一名学生向另一名学生扔书本(不知道里面夹着一支钢笔),将这两名学生以外的第三名学生的眼睛伤到(后经医疗视力仅0.2)。学生家长将打人的学生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000元。据我在法院了解,学校至少要赔20%,也就是6000元,而学校要我出3000元,我认为不是很平等,请问这到底合法决裂理?我应该要怎样做?谢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民事职责。看护人尽了看护职责的,能够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做法本领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导致损害,单位有犯错的,能够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的限定,学校可否应承受职责,应看学校可否存在犯错;从来信所述情况看,学校承受部分职责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学校应承受职责,则你作为老师可否应分担职责问题,应看损害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及学校的有关限定。如你认为学校或你不应当承受职责,能够提议意见向法院或相关组织反映。(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眼角膜裂伤不是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规定:)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以上)。)斜视;复视。)睑球粘连。)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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