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以下四类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风险提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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