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A已经11岁了,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可以从事与其智力水平和判断力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有没有尽到职责,而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将由受到伤害的孩子一方承担。A在踩着椅子擦玻璃时,对可能会摔伤的危险应当有预见性,因为在这件事上,A肯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您要学校要求其承担责任,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A摔伤一事中确实存在过错,否则学校就不应赔偿A的经济损失。
2020-12-06 21:07:26 回复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不是担责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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