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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程序中,如何执行被扣押船舶
海事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裁定;(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三)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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