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执行担保是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赔偿乙公司500万元。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故乙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甲公司向提供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暂缓六个月执行。经征得乙公司同意,决定暂缓六个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执行担保是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赔偿乙公司500万元。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故乙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甲公司向提供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暂缓六个月执行。经征得乙公司同意,决定暂缓六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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