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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执行异议审核期间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案外人即是你说的第三方。强制执行,范围很广。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处分即是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但不具体处置。
专业解答执行异议之后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专业解答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异议提起诉讼是可以的。需要注意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此时是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第三人的,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外一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专业解答在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之后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启动,如果执行异议之诉已经终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比如第三人要证明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才没有参加诉讼活动。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两者的本质及主体范围完全不一样,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特别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的诉讼活动,第3人撤销之诉中对原告的主体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但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并没有特别规定。
专业解答他们之间的标的是不相同的。首先再审他的执行异议的标的肯定是一样的,因为他们的诉讼态度是一致的,要么在这个诉讼的过程中,他们同时享受诉讼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对应着他们要承担共同的义务。但是如果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标的,他和原被告双方的请求根本就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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