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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性质?
出让和划拨是拿到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从取得方式来看,出让以拍卖、招标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划拨需要县及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从取得对象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使用时间上来看,出让土地有时间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划拨一般没有期限。
抵押期间不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你可以与政府签定协议同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有偿收回,然后政府将该地办理变更为商业用地的手续,然后向社会“招拍挂”公开出让。按法律规定,政府如将该地作为商业用地出让,必须按“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公开竞价出让,这样,不一定是由你买下来。如果不将土地申请政府协议收回,你自己作为用地人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在法律上也是许可的,程序上大致应先申请立项,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用地变更许可,然后,向原来批...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专业解答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全面掌控和管理,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对土地的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业解答村委会无权变更土地所有权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依法审批,履行特定程序。 在我国,土地应为公有制形态,不得随意变更所有权。农村地区可能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但土地的公有制性质不容改变。
专业解答建筑地点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然后向省级和市级政府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实际用地指标。农民自建住房用地指标由市级政府审批,其他建设用地由省政府审批。占用耕地需补充耕地。县国土局负责审批土地使用,农民自建住房申请需先由个人提出,经县级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其他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或划拨等方式提供。不符合规划或未经许可的用地视为非法占地。
专业解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承包农田须遵循法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挪移或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需变更,须依法申请许可并履行手续。同一村庄内可能存在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但根据我国土地公有制政策,土地所有权变动极少。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不是质押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是: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解析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补交出让金标准按办理出让手续时该地块规划用途和规划参数下的土地市场价值的30%收取。 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市土地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必须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先行进行收储后,采取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的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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