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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

胡** 吉林-吉林市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0.12.02 21:51:53 313人阅读

重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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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一共七类

对于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国家对此都是重惩。如果意外事故出现,国家蒋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为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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