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020-12-01 10:05:46 回复专业解答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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