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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彼此间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按照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30条还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之后的处理如下:1、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的认定与分割。 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会存在遗漏问题,但是对财产的分割,确实容易遗漏。因为1、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长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晓或存在对方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2、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过于笼统,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比如仅写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等。对此,要区别情况依法解决。1、对笼统的财产分割协议,也要区别情况处理。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笼统分割财产中有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该笼统财产分割协议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2、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出了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分清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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