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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流程是怎样的?

贺* 吉林-白山 房屋租赁咨询 2020.11.30 12:23:17 454人阅读

融资租赁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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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
①租赁公司与销售商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租赁物;
②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③租赁公司向银行提出保理融资业务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④租赁公司向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材料,银行根据协议审查应收租金能够办理保理业务的范围和条件;
⑤租赁公司与银行办理应收租金转让手续,向承租人发出书面《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⑥银行根据约定的融资比率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项;
⑦承租人按约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租赁公司提供发票,通过银行给承租人;
⑧银行收妥利息款后,应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如承租人在融资宽限期后仍未付清约定利息,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应要求租赁公司按约定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如果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应向银行回购其未收回的融资。对于无追索保理业务,银行只能向承租人追偿。

2020-11-30 12:24:1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登记系统自2009年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以来,征信中心一直致力于租赁登记制度建设。2021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21]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和湖北省政府在地方法规层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天津高级人民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为积极回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2月,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此配套,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主动使用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作为认定出租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顾俭民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熟民初字第0111号)中,认为,被告基于承租车辆的方便管理及运营而同意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善意的;对于客观上的风险,被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存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等,其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继而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益。对于融资租赁进行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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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10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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