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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庭审结束,因法院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被告其中一方未及时收到判决书,但另一方已开生效证明,导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请问法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以是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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