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点:
1、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等。
1、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有两种情形例外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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