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法规定应为十年。“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
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所以,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专业解答纠集亲戚报复不一定属于寻衅滋事罪,主要还是看是否在公众场合进行报复。通常寻衅滋事是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打,或者是对他人使用其他的暴力手段,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破坏了公共的秩序。但如果是纠集亲戚对他人在室内进行报复所构成的罪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而不属于寻衅滋事罪。
专业解答纠集亲戚入室报复的行为一般并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由于只有是双方有利益纠葛,他人才会去实施报复的行为,也即事出有因,但是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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