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以上是关于自首和立功的从轻的回答
2016-11-26 17:31:47 回复
以下是自首和立功的从轻的回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2016-11-26 17:41:47 回复
立功与自首都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如果法官不想的话,也是可以不给予减刑的。 不过既然检察院已经肯定,那么应该会向法院申请。法院如果判处有期徒刑那就不能超过15年,除非是数罪并罚。之后每次立功都可能减刑一年以下,表现超级好的可以一次减刑两年,但是最后的服刑期不能少于判决的一半。如果判决是无期徒刑,需要服刑两年后才会考虑减刑,会减到18-20年。 关键是检察院要不要申请判决的时候从轻。。至于它要不要申请。。你懂该怎么做的 绝对是“可以”从轻减轻,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的,只有重大立功又自首的才是“应当”从轻。以上是关于自首和立功的从轻的解答
2016-11-26 17:3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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