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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收取下

黄* 黑龙江-齐齐哈尔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15 20:13:29 340人阅读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收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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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的业主车辆管理费的80做为车位改造费,也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上交30万给业主委员会做为风险金,但是可以考核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2020-11-15 20: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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