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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未缴费的法律依据

赵** 宁夏-固原 诉讼管辖咨询 2020.11.12 18:02:43 489人阅读

管辖权异议未缴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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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出管辖异议时是不收取费用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所以不会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因此上诉与申诉都是就已经生效的判决,除了依特别程序、裁定、调解而提出的,包括不予受理、驳回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2020-11-12 18:04:4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于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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