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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能否再审?有何法律依据?

刘** 新疆-吐鲁番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3 15:50:05 2340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正在处理一个贵司,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问对管辖权异议能否再审?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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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办[2013]36号)第13条明确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此外,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8辑的“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一文,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若干最高法院针对管辖权异议的再审裁定,均明确表明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以上就是对管辖权异议能否再审的详细介绍。

2017-09-13 15:52:05 回复

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你作为第三人,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解答如下, 出管辖异议时是不收取费用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所以不会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因此上诉与申诉都是就已经生效的判决,除了依特别程序、裁定、调解而提出的,包括不予受理、驳回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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