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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律效力是多久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解析 主要是认定及效力问题。 合同各方是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认定联营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两类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特征,该类型合同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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