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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告婚姻无效的财产分割问题
解答如下,人民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被确认无效的,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其次,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
展开全部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程序: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第三人包括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法中尚没有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在我国应该是宣告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还需诉请宣告。
专业解答宣告婚姻无效子女抚养问题判决能上诉,在宣告婚姻案件当中涉及到身份关系,比如说确认婚姻是无效的,这种类型的案件是不能够进行上诉的,但是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是可以进行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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