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首先,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如果是超市方问题,比如地滑,当超市或者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是有人致摔伤,则直接人承担责任,如被人撞到摔伤,便由撞人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意外摔伤,则由本人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提供商品服务的公共场所,应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存在滑倒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同时人员摔伤后,超市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救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也要注意保留现场的证据,(要求)周围的人进行作证,当时不能妥善处理的话,也要进行报警,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到超市购物,就与该超市构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超市应对进入该店购物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有发现和规避危险的本能和责任,故当事人对危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因个人疏忽等原因摔倒、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情况,当事人与超市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到超市所在的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果,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并进行伤残鉴定。关于在超市摔倒谁负责的问题,小编提醒大家:到人多环境复杂的地方,应特别注意个人人身安全,主动辨识环境风险。如果是由于超市设施、组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取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合理维护个人权益,必要时不排除诉讼,伤残鉴定等。超市对于购物环境要做足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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