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当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 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 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专业解答股东会议决议增加营业范围范本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股东会议的出席人数以及基本的信息、具体明确的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会成员签字情况等。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专业解答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议决议书中应该写清楚会议的基本情况,类似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此外要写清楚会议的通知情况,各位股东的到会情况,会议的主持情况,股东大会对增加经营范围做出的最终决议,股东会议决议书需要有全体股东的签字或盖章。
律师解析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可是,涉及该业主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私营业主收入并不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不应当执行家庭共同财产;反之,则可以执行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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