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作品也属于著作权的一部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⒈表明表演者身份;
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⒊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⒋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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