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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爱我老婆,但是她不爱我,说我性格不合

ask****861 海南-海口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03 14:45:59 367人阅读

我很爱我老婆,但是她不爱我,说我性格不合想离婚,我不想离,这样的话她诉讼离婚我能不理不?等她心情好下来说不定能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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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海口 咨询解答:177条

您好,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建议您双方积极协商解决。

2020-11-05 15:09:41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025条

您好,可以不同意离婚的

2020-11-03 16:42:12 回复
地区:海南-海口 咨询解答:8471条

起诉被

2020-11-03 16:32:49 回复

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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