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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伤残津贴如何调整的?

ask****981 吉林-白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0.30 16:59:55 1471人阅读

请问:2020年吉林省伤残津贴如何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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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2020-10-30 17:20:55 回复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您好。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调整对象:现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7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2020伤残津贴调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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