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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催天下的律师函是否应该去重视?

郑* 新疆-乌鲁木齐 刑事风险防控咨询 2020.10.28 20:03:58 490人阅读

收到催天下的律师函是否应该去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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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收到催款律师函的,应该积极对待和处理,律师函的主要作用的提醒和警告的,您因为欠钱不还,债权人发律师函对您进行催促,如果还不还钱债权人就可能会您要求您还钱,到时候可能因最终败诉会强制执行您的财产,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相关财产来清偿您的欠款,并且您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收到律师函的时候,最好仔细研究律师函里的内容。首先不要惊慌,一般来说,律师函发出来后,上面会写明白最后的履行的期限。同时,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同时如果债权人向提讼胜诉之后,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20-10-28 20:04:58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提供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在催款通知上签名的担保人的责任确定可以适用该批复的规定,但应当审查通知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由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但该批复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新协议对担保人有约束力。该批复规定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审查担保人有无重新表示愿意继续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担保人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则表示担保人放弃时效抗辩权,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这对担保人显然不公平。如果明示继续承担责任,而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最高人民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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