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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张* 甘肃-兰州 其他咨询 2020.10.24 13:40:49 479人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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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基层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2020-10-24 13:42:49 回复


1.现行《民诉法》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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