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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阶段录口供,口供不一致会怎样
什么罪名?
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对于及时、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彻底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事实的方针,准确地履行控诉职能,有效的进行法律监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越权。法律依据: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专业解答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录口供的次数,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不一定会有录口供的这一程序。如果需要录口供的话,一般情况下是检察院需要和犯罪嫌疑人当面核对,看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刑讯逼供,或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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