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女儿是我收养的,当时看着可怜有没人要就抱了回来,现在要做一些登记,但是当时我并没有去办理收养证明,因为只是捡到的,所以我想咨询下律师如何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有哪些方式
中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 同样的,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不过因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大量存在,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又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28条有如下规定:“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δ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99收养法的颁布是在98年,而《意见》112号是在84年,《收养法》是法律,《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低和新法优于旧法,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当办理登记。另外律师提醒:如果事实养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可以通过要求送养人支付抚养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费用到达补偿,或者要求成年被收养人支付该笔费用。律师特别指出的是收养被拐卖的儿童的事实收养人是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用的,并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6-10-27 00:26:54 回复
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关系证明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2016-10-27 00:21: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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