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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上有:用人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职务,薪金,还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确认,这份简历可不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我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公司用这个来威胁,不想赔双倍工资。公司这种狡辩能成立吗?
个人简历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凡不具备这些法定条款的,都不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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